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發〔20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中心:
對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實施衛生監督管理是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的重要措施。近年來,各地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衛生規范要求,不斷加強集中空調衛生監督管理,有效保障了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現就有關集中空調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衛生法規和標準開展集中空調衛生監督管理
集中空調衛生監督管理現行有效的規定主要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394-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WS/T395-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WS/T396-2012)及其第1號修改單。
2006年印發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06〕53號)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衛監督發〔2006〕58號)已廢止。
2017年12月,我委公布的《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8號),取消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的規定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組織考核的規定。
各地要立即組織對本轄區現行集中空調衛生監管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和清理,發現使用已廢止管理規定、規范或執行與現行標準不一致的,要立即糾正。要第一時間學習掌握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公布的新制定和修訂標準,確保依據現行有效的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管,堅決杜絕使用已廢止的規定和要求。
二、嚴格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衛生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對集中空調至少檢測一次,發現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整改,保證集中空調衛生質量符合標準要求。承擔集中空調衛生檢測的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項目、指標、要求開展檢測,不得擴大檢測范圍、增加檢測費用;對不具備風管、開放式冷卻塔等設備和部件的空調設施,不得進行相關項目的檢測。各地發現檢測機構違法違規開展集中空調衛生檢測及亂收費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嚴肅查處。各地要加強部門協作與工作協調,積極鼓勵、培育、引導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健康發展,促進相關檢驗、檢測、評價等活動規范開展,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
三、嚴格督促落實
各地要對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相關衛生監管依據、衛生檢測等方面情況開展重點督導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要督促立行立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集中空調衛生監督執法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要發揮12320衛生熱線等作用,明確并公布當地衛生計生監督投訴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加強公共場所衛生法律和衛生知識宣傳,營造重視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氛圍,強化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集中空調衛生管理的責任意識。要認真聽取企業意見,積極研究解決企業反映的問題,改善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發展。要加強與公共場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使集中空調衛生監管更加高效。
我委將適時開展督查,對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下一個:沒有了